【部委规章】《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经过,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 未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私行出售商品房的,责令中止出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职责:发现未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私行出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予以检查,决议是否立案。 2.查询职责:对立案的案子,指定专人担任,及时安排查询取证,法令人员不得少于2人,查询时应出示法令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说并作记载,法令人员应该保存有关隐秘。 3.检查职责:检查案子查询报告,对案子违法现实、根据、查询取证程序,法令适用、处分品种和起伏、当事人陈说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4.奉告职责:作出行政处分前,应制造《行政处分先行奉告书》送达当事人,奉告违法现实及其享有的陈说、申辩等权力。契合听证规则的,制造并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 5.决议职责:行政处分决议书需清晰行政处分品种和根据、当事人陈说申辩或许听证状况等内容。作出严重行政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团体评论,作出详细处分内容的决议计划,下发《行政处分决议书》。 6.送达职责:行政处分相关法令文书按法令法规规则的方法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