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速度越快,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就愈加频繁。一个国家对外出口贸易增长速度越快,与其他国家发生的贸易摩擦就愈多。随着中国产品大量进入国际市场,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是不可避免的。中国出口产品频遭外国反倾销制裁,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将是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所不得不长期面对的严峻问题。因此,中国必须在逆境中求生存,不断发展与成长,才能在恶劣环境中有自己的立足之地。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率的不断提高,各个国家出于不同的目的,均加大了对华产品反倾销的力度。随着国外提起的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和我国发起的对外国进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增多,一方面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退出的威胁,另一方面面临着被我国实施了反倾销措施的国外进口商通过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以保护其在我国的市场份额的企图。一直以来,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情况具有以下特征:
——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立法史短。有些发展中国家至今尚未颁布反倾销立法。由于立法与制度的不完善,反倾销相关措施给当地行政机构留有极大的自由裁决权,不少发展中国家处理反倾销案件的随意性更大,既无反倾销的实体标准,也无程序要求,有些甚至在应诉产品和厂家尚未搞清楚的情况下,随意提起诉讼和调查。
——随意对中国产品与企业起诉。部分发展中国家注意到,中国企业在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不积极应诉,而轻而易举地被裁定为倾销成立,从而因为高额的反倾销税被挤出了当地市场。于是认为只要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起诉,就可达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基于此便开始随意对来自中国的商品提起反倾销指控。
——影响双方利益。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案件日益增多力度加大歧视加深使得中国出口产品被排斥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大门之外,使中国企业失去了部分市场机会,严重影响中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同样,也必将损害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更不利于整个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中国遭受反倾销之害由多种原因造成。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长期游离于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合作组织WTO之外,对于已经发生的不公平的对华反倾销案无法通过WTO的DSB取得司法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直以来WTO反倾销规则在条约国之间逐渐统一了反倾销法,且对成员国国内反倾销法具有一定的制约。所以加入WTO之后,应积极、充分地利用DSB解决有关贸易争端。
因为WTO是以缔约方政府为主体,所以为切实保护我国企业少受不公正的反倾销诉讼之苦,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首先要不断深化企业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政府不干预包括外贸公司在内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资源配置、产品价格和产量由市场供求规律调节,真正按市场规律办事,增强国家经济实力,提升我国国际形象。其次应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增强政府和企业的法制观念。通过各种媒体和方式普及WTO的基本知识,加强对出口企业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政策。通过政府驻国外的机构收集信息,建立进出口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组织引导行业协会的建立,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
很多国家已经意识到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保护本国工业和贸易,也可能招致贸易战。欧盟和美国都具有这种矛盾的心态,这就为我国与这些国家或区域进行协调提供了可能。通过与别国或地区政府之间签定协议规定,在相互使用反倾销法时进行合作,积极寻求避免反倾销调查的各种手段和途径。首先,通过对外贸易政策和具体的措施来对别国的反倾销适用施加影响。中、日、美同属APEC成员国,在这个区域性组织内达成互不使用反倾销法应是我国努力的方向。其次,通过对外贸易政策和具体措施来对别国的反倾销适用施加影响,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如中韩关于韩国对华大蒜反倾销问题就是通过中国政府拟采取相应的报复手段而迫使韩国与中国协商解决。
营造良好贸易环境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指导价和行业自律公约,严格规范出口主体行为,制止国内企业恶性竞争,防止短期内某一商品大量涌入某一市场,对违规企业给予必要处罚。在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发展中国家反倾销时,行业协会可成立应诉基金,充分调动企业应诉积极性并协调各方立场,研究应诉计划和对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取得支持。必要时行业协会可作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利害关系方直接参加应诉,为国内应诉企业争取公正待遇。坚持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相结合,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形成有效的奖惩机制。行业协会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深入了解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定期对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调查,研究分析行业发展情况及趋势,及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提前预警并及时制订相应对策。同时注意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相关行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的联系,营造良好贸易环境,争取把竞争对手变成合作伙伴。一旦我国产品遭到国外反倾销指控,行业协会就可利用平时建立起来的互信关系游说对方,进而争取进口国利益关联体(当地进口商、用户和消费者组织)的支持,瓦解起诉国内部的反倾销阵线,阻止贸易保护团体将自己的意愿转化为政府意志。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任何一个反倾销申诉,都不是由一个企业提出的。根据《反倾销协定》第五条第四款,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国内厂家所占的生产量,要大于支持者和反对者生产总量的50%以上;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厂家必须至少占相似产品全国总产量的25%。如果明确同意反倾销申请的厂家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似产品总数量的25%,那么不得发起反倾销调查。所以,企业联合起来是非常必要的。在此时,国内企业就不是竞争的关系,而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最终征税的有效期为五年,但不意味着在五年之内就没有争取改变反倾销终裁,争取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裁决作出后,一旦败诉,我方应坚持不放弃复查的机会。反倾销应诉是一条永无止境的不归路,在这条路上,中国企业目前只不过是一个蹒跚的学步者,但只要走出了第一步,就早晚会迈过反倾销这一难过又必须过的关口。
虽然反倾销案件防不胜防,但也不是完全无迹可循的。例如一个产业不属于高科技的朝阳产业,工会势力又比较强大,而且通过等各种渠道发现已经连续多个季度出现亏损,那么向他国输出同种产品的中国企业就应该警惕了,警惕这些企业可能会诉诸反倾销法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反倾销案件中的关键是测算倾销价格的额度。这方面,精于算计的他国律师和经济学者往往有意识地拣选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数据,如果中国方面没有完备的数据加以驳斥,任他国企业颠倒黑白,就很容易把真实市场价格说成是倾销价格。
当前中国邀请的反倾销专家要么是国外的,要么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发达城市。这些专家学者精通理论知识,但是往往对于中国企业的情况了解得不够完整全面。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案件,国内亟需在各地储备这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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