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企业总数减去大中型工业企业总数不是全国小微型企业数。因为“企业”的范围大于“工业企业”,两者不能直接比较,更不能相加减。需要说明的是,不同行业的企业其规模划分标准也是不同的,所以,工业企业的大中小微型和其他行业企业的大中小微型企业也不能混为一谈。
“工业企业”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属于工业行业的企业。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前两位为06-46的企业就属于工业企业。
国家统计局按月发布的工业利润数据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进行行业划分的。按该分类标准,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包括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和铁合金冶炼四个中类行业。按统计方法制度规定,凡主要业务属于这些中类行业的企业,均划归为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产品产量月度数据相加不等于累计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是由于企业报表时间较早,有些企业采用预估的方式报送全月数据,与全月实际生产量会有一定出入。对于这种差异,按统计制度要求,要修改到累计数据中,即发现上月预估数小了,应加到本月累计数据中,从而保证全年累计数据的准确性。
目前,国家统计局月度工业统计的范围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符合这个标准的企业每年是有变化的,有新进来的,如新成长、新建的;有出去的,如破产和关闭的。也就是说,每年规模以上的企业出出进进是不一样的,带来了口径范围的不一致。如果简单的用两年实际统计的数据对比,存在口径的不可比。
因此,在计算工业产品产量、库存、产成品等指标的同比速度时,出于同比同口径考虑的需要,国家统计局使用的不是上年统计的实际数据,而用的是今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报的上年同期数。也就是说,我局发布的工业指标同比速度,用的是今年的当期数除以今年上报的上年同期数。
目前,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月度工业产品产量、产值和财务指标都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生产的。可能与行业协会的统计口径不同。
1998年,国家统计局将工业统计范围划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两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998-2006年,是指全部国有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企业;2007-2010年,统计范围调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2011年开始至今,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自1984年发布以来,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对外开放的扩大等新情况的需要,现已经过了三次修订,分别是1994年、2002年和2011年。
工业是国民经济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修订,工业行业分类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大类、中类、小类都有些变动,有的合并了,有的划分到其他类别里了。《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中每年的工业数据都是根据最新的行业类别进行统计的,所以会出现不同年份的工业行业分类不一样。如:从2012年起,国家统计局执行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1),原来的工业行业大类由39个调整为41个。
目前,在统计上高能耗行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行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工业”(2011年至今是2000万元以上)标准的企业,经过国家统计局审批相关资料(财务表、资产负债表、纳税申报单、营业执照等)后,便可入企业名录库,入库以后便可以上报。
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总计要小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企业”5项的加总。因“股份制”里面包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中的股份制公司、“外资”中的港澳台投资股份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即“股份制企业”与“国有”、“外资”和“”企业有重复计算,所以5项加起来要大于总计。
工业统计原则是以法人为单位进行统计。含有多个法人单位的多法人联合体,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开展统计调查,不能将多个法人单位作为一个统计单位。也就是说如果集团下新并购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是必须单独统计的。
因为从2009年起,国家统计局改革了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数据计算方法,正式实施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调查范围是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部分规模以上小型工业企业,共约10万家。根据中为咨询观察,年度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步骤是:首先根据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数据计算出每个调查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再汇总出分行业中类、大类和总计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并计算分行业工业增加值率(工业增加值与工业总产值的比率);最后,利用调查企业的分行业工业增加值率乘以规模以上工业的分行业工业总产值即得到年度规模以上分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并汇总出总的工业增加值。
由于年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是采用上述推算方法,且是计算GDP的一项基础性、过程中的指标。所以,自2008年开始,不再对外发布年度规模以上工业分行业增加值数据。但在发布GDP数据时,会同时发布年度全部工业增加值数据。
轻工业是指主要提供生活消费品和制作手工工具的工业。按其所使用的原料不同,可分为两大类:(1)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以农产品为基本原料的轻工业。主要包括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烟草加工、纺织、缝纫、皮革和毛皮制作、造纸以及印刷等工业。(2)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是指以工业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主要包括文教体育用品、化学药品制造、合成纤维制造、日用化学制品、日用玻璃制品、日用金属制品、手工工具制造、医疗器械制造、文化和办公用机械制造等工业。
重工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主要生产资料的工业。按其生产性质和产品用途,可以分为下列三类:(1)采掘(伐)工业,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包括石油开采、煤炭开采、金属矿开采、非金属矿开采和木材采伐等工业。(2)原材料工业,指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基本材料、动力和燃料的工业。包括金属冶炼及加工、炼焦及焦炭、化学、化工原料、水泥、人造板以及电力、石油和煤炭加工等工业。(3)加工工业,是指对工业原材料进行再加工制造的工业。包括装备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机械设备制造工业、金属结构、水泥制品等工业,以及为农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工业。
轻重工业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生产性质和产品用途进行划分的,不能简单地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某个层次相对应。根据上述划分原则,采矿业门类全部属于重工业,而修理业中以重工业产品为修理作业对象的划为重工业,反之划为轻工业。
从2013年下半年起,国家统计局在工业数据发布中不再使用“轻工业”、“重工业”分类,而以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分类代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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